[求一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求一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

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

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

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

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

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

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

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

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

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

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

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

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

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

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

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