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关于审判独立能引用的名言及出处.]名人名言带作者和出处

1.孟德斯鸠他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法学名言

3.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

4.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

”职务监督权仅仅局限于对法官特定行为方式的批评,以及请求或敦促该法官将来改变行为方式。

“监督权不应试图以影响法官审判自由的方式为法官确定一种特定的工作方式”,监督权“所涉及到的只是一种一般性的批评”。

5.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

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戒,可能会危及到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裁判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

尤其是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作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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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错,你是不是写过论文的啊,如果有能不能发些资料到我邮箱里?

追答

我没写过论文,俺是看你问题在网上搜的,其实这类名言去图书馆应该能找到一些。

追问

还能不能再多些,我加悬赏了,麻烦了,我写论文要用。

追答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约翰·亚当斯指出,“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西方法谚所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就是正义的声音。”

德国国家法学者卡尔·施密特(KarlSchmit)通过对历史的观察,认为宪法首先不是国家的权利荣耀而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为的侵害。

以上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