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谦抑性 什么叫做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1、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2、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扩展资料:

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谦抑性原则的在刑事司法过程运用的表现形式。

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可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义倾向。

“疑罪从无”是谦抑性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除了“疑罪从无”,谦抑性原则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疑罪从轻”,即当事实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无罪,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当事实在轻罪与重罪之间存在疑问时,以轻罪处理,当事实在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从轻情节或者不认定从重情节,体现的是“疑罪从轻”。

(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及限制

1、应严格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适用条件。

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导致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某种怀疑只是一种猜测,则不能视为合理怀疑。

2、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受到合理推定的限制。

即当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具有某种目的的行为,而行为人辩解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该目的,导致存在疑问时,不能简单的适用“疑罪从无”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该目的,而应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合理推定。

3、无法区分轻罪重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当事实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疑问,而此罪与彼罪的量刑轻重又相同时,显然无法简单的套用“疑罪从无”或者“疑罪从轻”,在该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怎样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谦抑原则

中国普法创新网-论谦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